“树理想•重品行•守纪律”|关于我院防范参与高考替考舞弊专题教育的通知

发布者:海婵发布时间:2020-07-06浏览次数:500

各同学: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生教育管理防范学生参与高考替考舞弊的通知》相关文件精神,请各同学切勿参与高考替考、舞弊等行为,参与者根据相关法律,将按刑事案件处理,相关法律条款见附件。

请同学们切记。

艺术学院党委

202076


附件:

有关法律条款


《教育法》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组织作弊的;

()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12)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52)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8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Copyright 2022 华南农业大学艺术学院 版权所有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华南农业大学艺术院大楼

管理登录    备案编号:粤ICP备05008874号